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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71号

发布者:鲁牧工商网发布时间: 2018-04-02 11:11:23 浏览次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列入目录的兽药品种,兽药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增加“兽用处方药”标识,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原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可继续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

                                农业部

                              2016年11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