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原料组成 标明用来加工饲料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以及添加剂、载体和稀释剂名称。
5.5 产品标准代号 标签上应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5.6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 5.6.1 对于添加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其标签上必须标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字体醒目,标注在产品名称下方。 5.6.2 标明所添加药物的法定名称。 5.6.3 标明饲料中药物的准确含量、配伍禁忌、停药期及其它注意事项。
5.7 使用说明 预混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给出相应配套的推荐配方或使用方法及其它注意事项。
5.8 净重(或净含量) 应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明饲料在每个包装物中的净重;散装运输的饲料,标明每个运输单位的净重,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克(g)、千克(kg)或吨(t)表示。
5.9 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采用国际通用表示方法,如1992-06-19,表示1992年6月19日。
5.10 保质期 5.10.1 用“保质期____个月(或若干天)”表示。 5.10.2 注明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5.11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11.1 必须标明与其营业执照一致的生产者、分装者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 5.11.2 进口产品必须用中文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及与营业执照一致的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5.12 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管理的产品,应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
5.13 其他 可以标注必要的其他内容,如有效期内的质量认证标志等。
6、 基本要求
6.1 包装饲料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分离。
6.2 散装饲料标签随发货单一起传送。
6.3 饲料标签的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文字、符号、图形清晰醒目。
6.4 标签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用户在购买或使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6.5饲料标签必须使用合乎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及其他文字。
6.6 标签上出现的符号、代号、术语等应符合国家法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6.7 饲料标签标注的计量单位,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饲料标签上常用计量单位的标注见附录A。
6.8 一个标签只标示一个饲料产品,不可一个标签上同时标出数个饲料产品。
附录A 饲料标签计量单位的标注
A1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A1.1 粗纤维、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灰分、钙、总磷、食盐、水分、各种氨基酸的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A1.2 微量元素的含量,以每千克饲料中含有某元素的质量表示(如:mg或µg)。
A1.3 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以每千克饲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质量或个数表示(如mg、µg或细菌个数)。
A1.4 药物和维生素含量,以每千克饲料中含药物或维生素的质量,或以表示药物生物效价的国际单位表示(mg、µg 或国际单位I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