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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产品的合格证与出厂检验

发布者:鲁牧工商网发布时间: 2009-06-08 08:05:16 浏览次数:来源:双马摘

如今,市场上销售的饲料产品几乎无一例外地在标识上附具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合格证是饲料产品的质量证明,说明企业加强饲料质量管理和政府依法治饲收到了显著的成效。但是,饲料产品附具的合格证是否真实有效,饲料产品质量是否可靠,是否经过检验合格出厂,与饲料产品的出厂检验密不可分。本文就饲料产品的合格证与出厂检验进行初步探讨。
1 饲料产品合格证与出厂检验的关系
1.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不得销售。”因此,出厂检验是企业为保证其生产加工的饲料必须合格所采取的一种企业行为,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企业在产品出厂前依据产品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逐项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是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合格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1.2
出厂检验合格是饲料产品附具合格证的依据。凡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这既是对饲料产品生产者的要求,也是对饲料产品销售者的提示,更是对饲料产品消费者的一种承诺和保证。附具合格证必须保证饲料产品在出厂前一定要经过采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1.3 出厂检验是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部门依法审查饲料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合格证的主要内容之一。
2 出厂检验的程序和要点
2.1 出厂检验的条件

出厂检验一般在企业的检验机构进行。考虑到我国饲料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便于企业组织生产,如果因需要大型精密仪器的检验项目不能检验,可依法按照就近就便、双方自愿、费用协商的原则,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代为检验,并签定委托检验协议书。企业要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应当满足下列各项要求。
2.1.1 有独立行使产品质量检验并具有质量否决权的检验机构,且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
2.1.2 检验机构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2.1.3
检验机构具有相关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仪器和设备,能满足规定的精度、检验范围要求,且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能对生产全过程的产品质量进行监控。
2.1.4
检验机构有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员工数量。熟悉质量标准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验人员必须经饲料检验化验员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2.1.5 能科学、公正、准确、及时提供检验报告,并作好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留样观察。

符合上述要求并可以完成全部出厂检验项目,说明企业具备了出厂检验能力,由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部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企业的出厂检验制度、人员素质、实验室的环境条件、仪器设备、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审查合格的予以认可出厂检验的资质。
2.2 出厂检验的计划

检验计划包括饲料的采样方法、检验依据(执行国家标准的依据国家标准,没执行国家标准的依据备案的企业标准,卫生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出厂检验项目(产品执行标准或有效技术文件规定的项目)、检验方法(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检验流程(从采样到出具检验报告全过程的职责、分工、程序等)、判定规则及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内容。
2.3 出厂检验的组批

饲料生产企业每个批次的产品都必须进行出厂检验,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各企业生产的产品、生产能力、产量大小和工艺控制水平都不相同。因此,生产批的概念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大型企业一般是以相同生产班次的产品,或相同生产日期的产品来确定批。中小企业多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品种的产品或同批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品种一定数量的产品来确定批,需要有准确的原料出入库记录和产品生产记录。出厂检验的组批不能随意设定,必须以产品执行标准或有效技术文件的规定为准。
2.4 出厂检验的样品采集
2.4.1
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出厂检验用样品在生产企业的现场或成品仓库的待检产品中随机采集,按照GB/T14699.1-93饲料采样方法进行采样。散装产品根据堆型和体积大小分区设点,按货堆高度分层采样,各区设中心、四角五个点,货堆边缘的点设在距边缘约50cm处,先上后下逐点采样,各点采样数量一致。袋装产品5包至10包逐包采样,10包以上选取10包采样,将取样钎槽口朝下,从包的一角水平斜向插向包的对角,然后转动取样钎至槽口朝上取出,每包采样次数一致,或拆包采取。在成品出料口采样时,每10袋或间隔2min,用取样铲采样。采样后从采集的原始样品中用四分法缩减成三份样品(每份样品数量不少于1kg),一份用于检验室检验,另二份用于复检和留样观察,然后将样品包装签封由专人妥善保存并尽快送达指定地点。检验机构应将样品分类存放,贮存环境应安全、无腐蚀、清洁干燥且通风良好,注意防潮、防损和防丢失。产品留样观察时间不应少于产品的保质期。
2.4.2
保证样品的真实性。采样人员由企业检验机构指派的人员组成,必要时会同企业有关部门的人员进行采样。采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采样人员参加。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采样后,要及时填写采样记录,有关样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采样日期、采样基数、采样数量、采样人员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并由采样人员签字盖章。采样记录一式三份,随样品归档。
2.5 出厂检验的实施
2.5.1
检验及原始记录。检验人员领取样品后,按检验计划、检验方法和检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进行严格的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并签字盖章。原始记录保存期一般为半年以上。
2.5.2
编写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写者收到原始记录单,经与检验计划、检验方法、采样记录等核对无误后,按检验依据对检验结果进行判定,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复合相应标准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不合格,并编写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采样记录内容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检验报告须有主检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字盖章。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上报检验机构负责人,另一份存档备查。检验报告保存期一般为半年以上。
3 合格产品出厂及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出厂检验工作结束,检验机构负责人根据检验报告综合判定结论,对被检批产品是否出厂及时下达指令。
3.1
检验合格的产品,由企业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发同意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准予出厂的命令。饲料产品合格证上必须加盖企业检验机构专用章和主检人名章或编号章。
3.2
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要按有关规定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同时要查明不合格项目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质量问题严重的,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饲料生产企业应注意培养具有综合检验能力的技术人才,不断加强检验机构建设,通过与兄弟企业定期互换样品或互派检验人员进行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同时,要积极配合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验,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行业监督检验等。它们不仅可以从制度上对出厂检验的工作质量加以监督,也可以从技术上对出厂检验的数据是否准确加以验证,有利于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从而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出厂检验的工作质量,把好饲料产品质量的出厂关。

参考文献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用问答》.中国标准出版社,2002.8
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释义
3 GB/T14699.1-93饲料采样方法